东盟自成立以来,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文件,但目前尚未有专门针对白蚁的法律法规。公开的法律文书中,提及杀虫剂的使用、残留等问题的不多,具体为《东盟优先领域一体化框架协议》(ASEAN Framework Agreement for the Integration of Priority Sectors)的附件《基于农业产品的东盟部门一体化议定书》(ASEAN Secora Integration Prolocol for Agro-Based Products),指出在微生物学、霉菌毒素、农药残留等领域建立东盟参考检测实验室,加强东盟测试设施和监管机构对测试结果的认定,并由东盟经济共同体(Asean Economic Community,AEC)机构负责执行。 AMAF在1982年签署了关于东盟地区植物检疫的协议《东盟植物检疫部长级谅解》(ASEAN Ministerial Understanding on Plant Quarantine Ring)。该协议规定:东盟成员国应在其国家和区域发展计划中采取合作行动;由于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不分国界,因此成员国之间在控制植物有害生物方面需要更有效的合作;重申东盟在粮食和农业领域开展合作的原则,以促进建立强大、和平和富有活力的东盟社区。该协议代表东盟成员国声明:①所有成员国应遵循东盟有害生物风险分析,避免危险和外来有害生物进入东盟植物检疫环;②所有成员国应实行国家间和国内检疫;③如果报告存在危险有害生物,应立即采取行动,消除东盟植物检疫环内有害生物;④计划引进不存在东盟区域的有益昆虫和生物控制剂的成员国应通知其他成员国。在1984年签署了植物无害虫区域的协议《东盟植物无害区部长级谅解》(ASEAN Ministerial Understanding on Plant Pest Free Zone)。该协议进一步强调了东盟植物检疫环的实施,指出将有害生物控制在某个地区范围内,加强国家间的合作,避免有害生物的蔓延扩散。因而,在AMAF的协议规定下,东盟各国会联合防治有害生物,包括白蚁,控制其危害扩散。 为了更加统一地控制东盟地区的农药,还建立了东盟农药监管机构(ASEAN Pesticides Regulatory Authorities,ASEANPEST),用于讨论、识别、确定优先次序、实施和解决与农药管理有关的问题。利用ASEANPEST网络,成员国可以相互更有效地沟通,分享信息和资源;相互帮助,就每个国家的农药管理做出适当和合理的决定;能够使东盟地区的农药管理更加统一;公众、农药行业以及农产品生产者将能够利用该网络的科学和知识数据库;可以降低农药的开发成本;在该区域所有国家的不断监测下,确保产品的质量。最终,通过资源和专业知识的结合,成员国将达到更高的农药管理标准要求,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农药对健康和环境的潜在风险。 |